作者: 研究生院 时间:2017-03-07

各学院: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决定启动2016年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1.我校学位标准主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参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结合我校本学位点的特色和实际情况制定。

    2.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学科实际和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指标尽可能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学位授予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科《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应一致。

   二、制定范围

    1.本次参与学位授予标准编制的学科包括2016年新增学位授权点,具体为生物学、仪器科学与技术和测绘科学与技术3个硕士一级学科学位点,金融硕士、法律硕士、体育硕士和艺术硕士(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领域)4种专业学位。

    2.艺术硕士需按专业领域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三、学位授予标准内容

    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具体要求参考《学位授予基本标准编写指南》(附件1)。

   四、程序安排

    1.学院起草标准:由各学科(专业领域)所属学院负责组织专门学位授予标准编撰小组,起草学位授予标准初稿,编撰中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并按学科(专业领域)组织征求反馈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可包括校内本学科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学科专家、教育专家、校友、用人单位等。初稿于4月3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质量监控办公室。

    2.研究生院审查。5月15日前,研究生院对初稿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学院。

    3.学院修订定稿。各学院根据校内外收集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学位授予标准初稿进行修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和加盖学院公章的纸质文本(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于5月22日前报送研究生院质量监控办公室。

    4.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集中对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对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定。

    6.正式公布。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学位授予标准,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次学位标准的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

    2.充分调研。学位标准的制定应充分尊重广大教师,特别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意见,要组织全体导师进行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

    3.确保质量。各编写小组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符合学科特点的方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学位授予标准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联系人:研究生院质量监控科刘俪喆   电话:58290303

    附件: 附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编写指南.doc

                                             研究生院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