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我校《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20〕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名额到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学制内在校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各单位要对照文件认真甄别参评对象,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纳入评审范围。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申报材料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潜心科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和专业技能竞赛,近两个学期无考试不合格科目。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学生工作。
(三)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四)个人人事档案根据学校档案馆的要求,按时完整调入学校,由研究生院(部)负责管理。
(五)未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同等参评,但暂停奖学金的发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原则上从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中产生,需在相应的培养层次期间已获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荣誉,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为64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为6人。
第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以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具体名额见《2023年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指标分配表》)。
第十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采用申报评审制,每个博士点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最终评选6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评审前,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须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公布,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硕士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对博士汇总名单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审定与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评审期间,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于9月25日前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及所有评选相关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部)(立德楼318室),电子档请发送至hnust_yjsh@163. com。
(一)学院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红头文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开展情况登记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正反两面打印、不另增页,请仔细参照“填报指南”认真填写)、《2023年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汇总表》《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成果申报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生所用于评奖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三)汇总表请按照推荐顺序进行降序排列。
第二十条 学术论文需已见刊或网络发表。
第二十一条 学院推荐申报的获奖名单因学院把关不严,评审不实而产生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不予补报,申报指标由学校收回重新分配。学院推荐申报的获奖名单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部)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