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研究生院 时间:2012-10-3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湘教高字[200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两类。立项任务书下达后,即成为具有契约约束力的项目协议,课题组成员及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我厅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重点组织省级项目的实施。由国家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向我厅报告备案,我厅对国家级项目将予以配套支持。

第四条 学校要把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本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为教学改革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教改项目研究工作要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每满一年时间,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的年度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的研究工作安排。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我厅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报立项管理部门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立项管理部门。

第八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接受结题验收。

第九条 项目研究成绩突出的,可组织同行专家进行教学成果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议。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与实践现场联系紧密的,一般应采取现场会议评议方式,并将评审材料在会前一周送交专家审阅。

鉴定专家组成员由57人组成,原则上均应为校外人员,具体人选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省教育厅审定。

教学成果鉴定应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鉴定书》(附件二)。

第十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学校应按12以上的比例配套资助。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①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②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③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④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⑤成果鉴定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工资、奖金和劳务费,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全省每两年评选一次省级教学成果奖,表彰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对于项目进展良好,有重大突破,需改革原有教改研究方案的,经申请批准,可以适当追加资助经费。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所承担的教改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承担项目的学校,其所有项目最终完成率低于80%的,将减少申报新项目的数量;低于60%的,取消学校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个别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的,要酌情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也适应于研究生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中成人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的管理。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