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研究生院 时间:2017-12-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导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硕导选聘应着眼学校学科建设长远发展,以科学研究为主导,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创新性、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只在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或专业硕士学位点)设立硕导岗位。学校硕导分为学术型硕导、专业型硕导和实践型硕导三类,学术型、专业型硕导一般为本校在岗教师;实践型硕导原则上应从与学校或学院签定了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的单位聘任。

第四条  落实导师责任制。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导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实践型硕导与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导联合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

第五条  学校对学术型硕导和专业型硕导进行分类评聘和考核,实践型硕导由学院进行评聘和考核。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延续任职资格,具有任职资格的硕导,由学院聘任上岗。

第六条  校外人员申请学校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导,其所在单位原则上须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并征得本单位同意,按本办法规定评聘和参加学校任期考核。对校外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导,所在学位点须为该导师配备合作导师,负责所招研究生的日常培养管理。聘为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导的校外导师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学位点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导总数的10%。

第七条 硕导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硕导(含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者,取消考核期内评优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硕士生招生资格3年或取消硕导任职资格的处分。

第二章  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导管理

第一节  新增学术型硕导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自觉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坚持教书育人,保证培养质量。

(二)原则上应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特殊学科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6岁(截止申报当年7月1日)。

(三)目前有主持在研的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且可支配研究经费能满足本学科培养研究生的要求。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扎实、宽广的基础知识。

第九条  科研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五年获得过国家科技、教学成果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

(二)近三年有3项科研成果,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SCD/CSSCI源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或在本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艺术作品)。

第十条  根据培养需要,艺术等特殊学科的教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教师),如在本学科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业绩,可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直接认定是否具有申报资格,但同一学科每次申报一般不超过1人。

第二节  新增专业型硕导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一)(二)(四)。

(二)在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着较紧密的联系,主持或参与过行业领域相关的课题研发,组织或参与行业领域相关培训或实践。

第十二条  科研条件(符合以下三项中的任意两项)

(一)目前有在研的课题,且可支配研究经费能满足本学科培养要求

(二)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技奖、教学成果奖;或近三年有主持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并产生了社会和学校认可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近三年有主持的科研项目通过校级以上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或结题验收;或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的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本一级学科行业协会及以上层次主办的展演;或近三年有以第一作者身份参加本一级学科行业协会及以上层次主办的专业竞赛并获奖;或近三年有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展演活动并获三等奖及以上;或近三年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得前三名。

(三)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过专著(或艺术作品)。

第三节  新增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导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评聘程序

(一)个人申报。分别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型/专业型)硕导任职资格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附件。

(二)学院初审。学院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者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复核,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推荐意见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者,获得硕导任职资格。

(五)对获得硕导任职资格者,学校发文聘用,任职资格有效期3年。

第四节  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导任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或从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调入学校,已获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导资格且最近一次任期考核合格的硕导,经调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可认定为具有硕导任职资格,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

第五节  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年度招生资格审查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制定年度招生资格细则,严格年度招生资格条件,确保科研经费充足、学术水平高、行业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硕导优先招收硕士研究生。

(二)年满57周岁的教师(截止当年7月1日)原则上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若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经本人同意、学位点推荐、学院同意、学校批准,方可继续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不能按学校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培养事故者或因疾病等其他原因不宜指导研究生者,停止招生资格至少一年;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同一次抽检有2名专家结论为“不合格”(D等级)者,或连续两年抽检均出现“不合格”(D等级)者,取消硕导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年度招生资格审查程序

(一)个人申报。具有硕导资格教师向学院提出对应类型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院硕士生招生资格细则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者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本年度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会同学院硕士生招生资格细则一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

(三)研究生院复核。研究生院招生办根据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细则,对本年度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进行复核、存档。

第六节  硕导职责

第十八条  参与招生录取工作

积极开展招生宣传与生源组织工作。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要求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改卷等工作。参与研究生复试工作,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

(一)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对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状况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预防和监控学生的学术道德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直接负责,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按学校管理规定督促、检查研究生学习情况,按时规范提交各环节培养材料和课程教学材料。

(三)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资助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报告、案例)选题并制定研究方案,提供研究经费,负责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的具体指导,对学术水平和原创性把关,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五)实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意见。

(六)负责安排、指导和资助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

(七)专业型硕导负责安排并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

(八)结合科研为研究生提供(推荐)助研岗位。

(九)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毕业研究生鉴定与就业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承担学位点建设与培养改革工作

(一)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与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规律,进行培养改革实践。

(二)承担学位点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完成学校、学院及学位点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实践型硕导管理

第一节 实践型硕导聘任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培养,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从校外实践基地、研究机构或其它研究生实践单位聘任实践型硕导,与校内硕导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应用实践。

第二十四条  聘任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或相当及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截至聘任当年7月1日年龄不超过56岁。

(二)正在管理或承担与所指导研究生专业相关的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应用实践经验或在本行业、领域取得较高水平的理论、应用或管理成果。

(三)本人愿意与学校合作承担研究生实践指导与管理任务。

第二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位点根据培养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二)候选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实践型硕导任职资格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名单报研究生院复核,复核通过者,颁发实践型硕导聘书,任职资格有效期3年。

第二节 实践型硕导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一)与校内硕导合作制定研究生应用实践计划,负责为研究生安排实践项目并进行指导,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二)参加学校和基地的研究生培养研讨活动。

第二十七条  承担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义务

(一)负责在实践单位为研究生安排必要的学习与生活条件,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

(二)对研究生实践期间进行安全稳定教育,了解研究生思想、学习与生活状况,定期与第一硕导沟通交流。为研究生就业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硕导任期考核

第一节 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导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从任职资格条件,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过程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程序

(一)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硕导任期考核工作细则,对《湖南科技大学硕导任期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中各项指标确定分值权重。

(二)个人申报。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导考核表》,根据考核指标分值权重自评并打分。

(三)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学院根据本办法和《湖南科技大学硕导考核任职基本条件》(附件1)对硕导进行分类考核。硕导任职资格条件不合格者,不参与对应类型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过程”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考核。

(四)培养与管理过程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对任职资格合格硕导,学院根据本办法和《湖南科技大学硕导任期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申报的《湖南科技大学硕导考核表》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评分,评分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湖南科技大学硕导考核表》和考核结果汇总表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复核,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任期考核不合格者,从考核结果公布时间起,停止硕导任职资格和招收研究生。

第二节 实践型硕导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实践安排、实践指导与管理、校内外导师培养交流及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报研究生院发续聘聘书,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表现特别优秀的实践型导师,可推荐参加学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

第五章  优秀硕导评选

第三十三条  在硕导考核基础上,评选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全校评选名额为考核期内实际考核的硕导总数的10%。

第三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学院推荐。学院应以考核综合评分为基础,根据学院硕导任期考核工作细则,推荐不超过学院总硕导人数的10%为优秀硕导候选人。

(二)在考核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优:

1.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同一次抽检有2名专家结论为“不合格”(D等级)者,或连续两年抽检均出现“不合格”(D等级)者。

2.不能按学校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培养事故者。

(三)优秀硕导候选人填报《湖南科技大学硕导考核表》交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后,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意见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者,获得优秀硕导荣誉称号。

(六)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文之前获得本校硕导任职资格且最近一次任期考核合格者,任职资格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学院硕导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硕导考核任职基本条件.doc

     2. 硕导任期考核指标体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