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研究生院 时间:2017-12-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是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只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原则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聘,应有利于培养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质量创新人才,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特色发展,有利于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有利于多学科协同创新,有利于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成长和学术团队建设。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按需设置,评聘上岗。采取评聘分离、先评后聘的模式进行管理,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相关条件评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每年根据招生数和指导教师实际情况对获得资格者进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聘过程中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七条 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自觉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是本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责任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6周岁(截止当年12月31日),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已指导过博士毕业生。或者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不超过42周岁(截止当年7月1日)。

(三)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承担过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近三年没有出现培养差错或事故。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研究居本学科前沿,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有稳定的学术团队。近五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发表过重要学术论著,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科研经费充足,能够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需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主持过(含在研)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近五年主持过(含在研)二项国家级项目。

2.近五年获得过国家级科研奖励(有奖励证书)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主持人)。

3.聘任期内的二级教授,芙蓉学者、湘江学者、学术带头人或奋进学者。

第八条  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有影响的学术业绩,且为本学科建设做出过特殊贡献的申请人,如学科需要,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直接认定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科推荐。由所在的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推荐。学科推荐时,要对学位点博导总人数进行适当控制。跨学科博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位点博导总数的三分之一;或当次推荐跨学科申报博导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次推荐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不接受校外人员申报博导资格。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推荐人选,分委员会委员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人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核实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

(一)研究生院根据国家下达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社会需求、学科科研、师资队伍、培养质量、培养条件等因素分配各学科招生名额。

(二)各学位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当年招生计划,以科研为导向,制定招生资格确定细则,推荐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研究生院对各分委员会推荐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予以公布。

(四)对当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自报到入学起,其指导教师即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

(五)年满57周岁的教师(截止当年7月1日)原则上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若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经本人同意、学位点推荐、学院同意、学校批准,方可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

(六)年满60周岁的指导教师(截止当年7月1日),经本人同意、学位点推荐、学院同意、学校批准,方可继续指导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多于2名。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一)自觉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做好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严格把关。

(二)参与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定,积极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根据要求参与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等工作。

(三)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及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培养其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研工作的能力,指导其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如期按质完成学位论文。

(五)承担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助研津贴。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承担评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相关组织和个人如对评聘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申诉或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暂行)》(科大政发〔2013〕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