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严肃培养纪律,维护培养秩序,保证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是指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学位点负责人及研究生培养管理人员,在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过程中违反学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环节、论文工作和学生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分为培养差错、一般培养事故和重大培养事故三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培养差错:
(一)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
(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请人代课或者调课、停课。
(三)未经批准,监考长时间离开考场。
(四)评卷教师错改、漏改研究生考试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试卷批阅错误,发现后能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五)未按规定时间登录、报送课程试卷、成绩等教学材料,拖延时间一周以上;或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发现后能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六)管理人员安排不当或者通知不及时,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七)学位点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师生互选;导师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并提交规范的材料。
(八)学院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安排培养环节工作。
(九)导师无故未按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各培养环节和论文工作并提交规范材料。
(十)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中出现复制比超过30%(硕士)或20%(博士)但被认定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培养事故:
(一)教学任务下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课。
(二)监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
(四)试卷命题出现错误、教务人员试卷分装出现差错或因考试安排不当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五)因导师疏于管理或者监管不力造成所指导研究生出现恶性事件。
(六)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的科研成果,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七)培养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所涉及事项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
(八)未能正确处理好师生关系,造成不良后果。
(九)指导的研究生省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十)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中出现复制比超过30%(硕士)或20%(博士)且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十一)导师对指导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审核、认定过程中出现失察、失真情形,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培养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等触犯法律的言论。
(二)考前泄露试题,或者协助学生作弊。
(三)监考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重新考试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教师协助伪造学生考试答卷,或者上报虚假成绩。
(五)评卷教师或管理人员对答卷、成绩册等教学和培养档案未按要求管理,出现丢失或者不全,对评估和研究生学位审定造成恶劣后果。
(六)职能部门责任人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的学生发放证书。
(七)导师离校三个月以上、退休或离岗,学院分管领导和学位点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落实好研究生指导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八)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九)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的科研成果,发现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十)教师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存在勒索或变相勒索行为。
(十一)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管理人员对资格审查没尽到应有的责任,导致错授学位。
(十二)出现研究生突发事件,学工管理人员无故未及时到场进行处理,或未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十三)其他因相关责任人管理失职,对培养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十四)导师对指导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审核、认定过程出现失察、失真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第七条 对发生培养差错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学期首次差错由各相关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培养差错的,由学校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培养差错的,按一般培养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发生一般培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三)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资格。
第九条 对发生重大培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三)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资格。
(四)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视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按人事分配政策扣除当年部分工作津贴。
(六)对于出现重大培养事故的导师,除处以上处罚外,还可以处以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
第十条 如培养事故或差错涉及学术规范、资产损失或者违纪问题的,对事故责任人除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外,分别由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培养差错与事故的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任何人均可通过面述、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研究生院(部)反映、举报发生培养差错与事故情况。
(二)研究生院(部)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调查通知书》,下达到相关单位。
(三)收到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研究生院(部)。调查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四)研究生院(部)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事件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拟认定为培养差错的由研究生院(部)和相关学院处理;拟认定为一般培养事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理;拟认定为重大培养事故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处理。
(五)对培养差错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培养差错与事故的责任人如对责任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学校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部)收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复查,并于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部)将复查意见连同责任人的申诉书提交学校裁定。
第十五条 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研究生培养差错或事故情形的可比照本办法或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