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研究生院 时间:2020-09-08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竞赛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科大政发〔2017163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及《湖南科技大学“十三五”规划》等文件为指导。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团队协作能力,提升研究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推动我校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全面实施,规范研究生竞赛的组织与管理,保障竞赛科学有序进行并取得优异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等级

第三条 根据赛事组织机构、参加规模、社会影响等,将面向研究生的学科竞赛分为国际级竞赛、国家级竞赛和省级竞赛三个等级。

(一)国际级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世界范围的竞赛。

(二)国家级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国家一级学会、全国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举办的全国范围的竞赛,以及国际级竞赛的国内选拨赛。

(三)省级竞赛: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或国家一级学会下属二级分会等学术组织举办的竞赛,以及国家级竞赛的区域选拔赛。

第四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每年12月底向全校公布《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高水平竞赛支持项目目录》,学校鼓励和资助研究生参加各类高水平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五条 学校承办、组织研究生参加的各类高水平竞赛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协调管理,各学院(系、部、研究所)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第六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竞赛的统筹管理,包括:制(修)订竞赛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更新)竞赛支持项目目录;管理竞赛活动经费;统筹协调竞赛宣传、组织和培训选拨;整理和归档竞赛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参加《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高水平竞赛支持项目目录》中指定的项目,需赛前1个月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竞赛申请表》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审批通过者,学校将给予相应资助。非高水平竞赛项目目录中的竞赛或赛前未申请审批的高水平竞赛项目,学校不予任何资助。

第八条 各承办学院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竞赛工作;成立竞赛专家组,组建指导教师队伍;制定各项校级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负责竞赛宣传、组织、培训、选拔和参赛;做好竞赛宣传报道;在竞赛结束1个月内做好资料归档和工作总结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归档等。

第九条 研究生参赛须征得导师同意,导师应鼓励、支持、指导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第十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将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继续获得资助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者。

(二)经费申请获得审批后,未参加实质性学科竞赛活动者。

(三)无故不接受学校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者。

第四章 竞赛资助

第十一条 为鼓励各学院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类高水平竞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每年根据《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高水平竞赛支持项目目录》,设立竞赛专项经费,并依据当年学校划拨的竞赛经费情况及竞赛项目等级,对高水平竞赛项目适当资助,资助经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项。对于承办省级及以上研究生赛事的学院,考虑竞赛组织工作突出、长期系统性、竞赛成绩显著、参赛人员较多等因素,将进行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重点资助的竞赛组织方需于每年12月撰写下一年度经费申请报告,内容包含竞赛名称、主办方、参赛规模、影响力、已取得成果、经费预算及预计成效,经所在学院提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参赛报名费;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研究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等(按财务处有关标准执行);消耗材料;竞赛命题费、评审费和获奖研究生奖金等。

第十四条 承办学院对学校资助的经费应按照专款专用、据实报销的原则使用经费,当学校给予的经费不足时,不足部分经费由学院承担。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开始实施,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