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以学院为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25人,新当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任期四年。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负责委员会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增列和调整事宜。
(二)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异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换届;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推荐、学校审定,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兼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拟申报增列和调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审查通过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提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四)审定各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审议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六)对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七)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安排在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学位审定会议。其他与学位授予相关的重要、紧急事项可由主席决定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审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安排专人进行记录,会议决议经主席审定后以《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发文,记录与纪要文件由校学位办存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安排秘书记录,记录由各学院存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有委员离校一年以上(含一年)、调离学校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本届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增补委员由分委员会提名。各级增补委员名单由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召开非学位审定的临时会议,会议相关要求与例会相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科大政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