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住宿管理,保证研究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和《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科大政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优化有限住宿资源,面向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提供优惠、有偿住宿服务。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全日制研究生应在学校研究生宿舍集中住宿,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的住宿,均视为校外住宿。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院)和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宿舍资源调配、秩序维护、文化建设及检查与评优等工作;后勤处负责研究生宿舍的水电供应、日常维修、公共区卫生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宿舍区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应即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宿舍资源实行申请制,学校原则上不接受超出学制研究生的住宿申请。如住宿资源充足,可接受超出学制博士生的延期住宿申请,住宿费按学期缴纳(不满半年者,按半年缴纳)。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安排住宿的,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入住申请表》,研究生工作部(院)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时根据学校和学院分配的宿舍资源进行选择或提出外宿申请。通过迎新系统在本学院宿舍区自主选择床位,缴费成功后,凭缴费单报到并按指定房间(床位)入住。
第六条 已成功办理外宿申请但需重新入住宿舍的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入住申请表》,经学院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工作部(院)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若安排住宿,须在缴费成功后,凭缴费单到指定房间(床位)入住。
第七条 研究生宿舍按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划分。研究生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住宿的研究生,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调整审批表》,经导师、学院副书记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工作部(院)审核并视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调宿。
第八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时,或因未按时缴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在学籍终止或退宿决定生效日起15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时,须退还床位与家具(损坏物品应按规定赔偿),缴清规定的住宿费、应缴的水电费并归还房间钥匙,搬出宿舍。办理离校手续后,不再安排其床位。
第九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离校前须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提交《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入住申请表》,研究生工作部(院)重新安排。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校外住宿,少数因疾病、结婚等特殊原因需申请外宿的研究生,提交《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和《承诺书》一式二份,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存档、备案,每次申请的时限为一学年。
第十一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对其严格教育管理。
(一)每年6月集中办理在校生下一学年校外住宿申请,每年9月新生入学报到后的第一周内办理新生的外宿申请,其他时间不办理校外住宿申请。
(二)获得批准在外住宿者,学校将不再安排宿舍床位,在校外住宿的期间内,免交学校住宿费。
(三)如遇传染性疾病爆发等突发情况,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在外住宿学生必须无条件按时返校住宿。
第十二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
(二)随时关注研究生工作部(院)发布的相关动态信息,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工作部(院)、教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在校外住宿期间,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四)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已办理外宿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的研究生,一经查出,取消其外宿资格,按学年追缴住宿费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十三条 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学院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将最新住宿地点、电话号码和其它联系方式报告导师、学院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同时与所在专业同学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四条 对未经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不受理其参加的评奖评优及校内勤工俭学等相关活动,取消特困生补助等资格,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爱护好宿舍的一切设施。人为损坏公物由当事人赔偿,责任难以认定时由同室人员共同赔偿;入住后的设施维修费用由住宿者集体承担。
第十六条 研究生须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服从门卫等管理人员的管理。研究生宿舍大门实行开门、锁门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或早出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宿舍值班室登记。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有效证件。非本宿舍人员严禁留宿,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工具须停放在规定位置,对于违规停放在宿舍楼内、消防通道和校园综合治理等区域的,学校将有权组织搬离或暂扣。
第十九条 宿舍须有轮流值日表,当天值日的同学负责本宿舍内务,垃圾及时倾倒,实行每周星期二下午大扫除制,各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院)负责组织对宿舍每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一学期累计检查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给予宿舍全体学生警告及以上处分,学院党委副书记谈话教育和家长到校协助教育。
第二十条 依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文件条例规定,违反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将依据《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发扬正能量、表彰学习氛围浓、内务整洁卫生、成员团结互助的宿舍,研究生工作部(院)每年5月开展“我的宿舍我的家”文明(百优)宿舍评比活动,评选出8%左右宿舍为“百优宿舍”,奖励标准按《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执行(奖金800元/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科大政发〔2007〕59号)同时废止。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