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双一流建设实施方案》《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全面推进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学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开拓研究生学术视野,特设立“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交流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预算
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专项经费,专款用于资助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申请人应为学校学制内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博士研究生。品学兼优,成绩优良。每名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获得本基金资助一次。
(二)学校根据当年在校生人数,每年资助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赴国外交流学习和联合培养项目,资助比例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 项目类别及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项目
1.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是在国外举行且在本专业领域影响力较大的会议,申请人应获得国际学术会议的正式邀请函和论文或摘要已被会议录用的证明等材料(电子邮件形式的邀请函需由导师签字确认,非中文邀请函应有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并在所邀请参加的会议上做学术报告。
2.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所提交会议论文为申请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成果。
3.获得国际学术会议接收的论文或摘要需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撰写,并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同一成果只资助一人次。
4.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5.一位导师若推荐多名学生参加同一会议,原则上学校最多资助两人。
6.获资助者于会议结束回国后须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会议日程安排(含有本人发言或报告的日程页复印件);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报告;参会情景照片2张以上(电子版,主会场照片和本人宣读报告照片各1张)。
(二)研究生国外联合培养项目
1.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已与学校签订开展联合培养协议的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国外导师和国内导师的联合指导下开展培养工作。
2.申请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学校的规定或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学校资助国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3.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函)、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中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派出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培养计划。
4.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对方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对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
5.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回国后向所在学院(学科)提交总结报告,并在学校或所属学科内公开举行学术报告会,报告内容为交流活动的学术体会、学术动态或本人提交的学术论文,并于回国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部)提交如下材料: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总结;国外合作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的书面评语;研究成果复印件;所访学院校的详细介绍(包括学校历史、学科建设、学术地位与影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向所在学院(学位点)做学术报告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图文展示资料。
1.短期访学主要指研究生出国参加本学科领域的国际学术竞赛、学术论坛、暑期学校或者赴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交流、课程进修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2.选派的研究生应到学科水平高、学术声誉好的国外知名大学学习,学习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申请研究生应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成绩一般为优良及以上且必须符合外语基本要求。
3.选派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及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4.选派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部)提交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赴国外交流申请表、国外院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复印件、免学费或提供学费的证明材料等。
5.研究生赴国外短期访学时间一般为3-6个月。选派的研究生应珍惜学习机会,合理安排课程学习计划,争取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外学习任务。
6.短期访学研究生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回国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总结报告,并在学校或所属学科内公开举行学术报告会,报告内容为交流活动的学术体会、学术动态或本人提交的学术论文,并于回国两个月内向学院提交如下材料:访学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总结;国外合作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的书面评语;研究成果复印件。
第五条 课程学分认定
研究生在国外所学课程与其培养方案上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回校后办理课程认定手续。需认定的课程由学院按培养方案的同类课程认定,并报研究生院(部)审核备案,所认定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培养方案中要求总课程学分的60%。研究生应修的“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学校获得。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研究生,需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及课程大纲,学校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的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部)审批。经研究生院(部)审核同意后,《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及课程认定其它材料由所在学院存档,研究生院(部)备案。
第六条 赴国外联合培养和短期访学研究生不能通过自学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能进行非本校现场的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时间,视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部分,计入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其学制不因出国而改变。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者,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须办理休学手续(导师出具研究生在出国(境)时间内实施培养环节情况说明,学位点和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部)备案)。
研究生赴国外交流在相同条件下外语水平高者优先资助。研究生赴国外交流半年以上的外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否则不予资助: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四)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函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九条 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半年以上的,在报销相关费用时须提交在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期间取得科研成果或学习业绩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须于申请当年派出,否则将取消其资助资格。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所有获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研究生必须按期归国,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延期手续,并超出留学期限2周及以上者,学校将按照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资助金额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根据参会地点给予的最高资助额度如下:亚洲地区0.5万元人民币/人/次,其他地区1.0万元人民币/人/次。
(二)赴国外交流学习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校按半年内(含半年)1.5万元、半年以上2.5万元标准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往返国际旅费和留学期间的部分生活费。
(三)各学院(学位点)应从学科建设等经费中对出国研究生给予部分资助。
第十三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二)获得资助的研究生,由对外联络处指导其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要求
(一)获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赴国外交流学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等都必须按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提交材料经研究生院(部)审核通过后,获资助者持相关审批件至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经费报销必须在回国三个月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办法只针对申请赴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和赴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包括申请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学习和联合培养。申请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学习和联合培养参照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根据当年经费总额和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4〕60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