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适应研究生培养规模不断扩大与培养类型不断增加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培养管理体制与职责,确保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全面推进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的意见》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日常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学位点三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导师对培养过程和质量直接负责。管理过程做到人员到位,责权明确,有计划、有安排,材料齐全。办事程序清楚,减少中间重复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各级管理密切配合,相互促进。
第四条 研究生院(部)是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教学基础建设;负责组织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培养过程质量监控与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导师评聘与考核工作;组织和协调全校研究生思政教育及研究生管理工作、创新实践活动、就业指导和面向学生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是研究生招生、培养日常管理的主体单位。学院在学校有关文件指导下,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院研究生培养管理细则,明确培养管理职责,负责本院研究生培养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负责保管本院研究生的培养材料;学院应明确分管研究生招生、培养、研究生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学位点负责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研究生教务秘书和辅导员,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发挥学位点、培养指导委员会在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按一级学科培养和管理,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培养各环节由学位点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为加强学科融合、充分利用社会优秀资源,促进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各学院应积极开展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建设校外培养实践基地,根据需要聘请跨学科和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指导。
第八条 研究生院(部)
(一)改革与建设。制定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制定和完善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开展检查督导;组织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研究生导师评聘与考核、研究生培养创新实践基地与学位点的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二)招生管理。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年度招生计划,采集招生目录,编制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宣传;分配各学位点招生计划数;审核考生资格,组织初试试卷的命题、印制、阅卷等各项考务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学校复试调剂办法,审核复试资格,组织学院实施调剂、复试和政审工作;负责拟录取工作。
(三)培养管理。组织学科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学籍管理;负责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编制全校公共课教学课程表;规范各个教学环节,维护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安排公共课考试的相关工作,处理考场违纪行为;组织开展研究生“教学礼拜”主题活动;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研究生毕业证书。
(四)学位授予管理。组织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协调、检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受理学位授予工作的申诉事宜;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办理研究生学位证书,上报学位授予信息。
(五)质量监控。组织培养过程质量的检查、监控;组织督导的推荐与聘任工作;监控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各环节;定期组织开展学位点校内自我评估,组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和水平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导师评聘与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工作。
(六)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起草并落实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院进行新生入学教育;组织开展研究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实施研究生的思想、行为、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调研以及研究生德育工作研究。
(七)研究生管理。组织检查研究生报到注册工作,做好学风建设和研究生突发事故的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住宿等生活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并督促学院做好研究生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八)组织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负责组织研究生科研创新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结题等工作;组织实施研究生学术和科技竞赛活动。
(九)就业服务。组织学院开展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向用人单位推荐研究生;组织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办理研究生就业手续;组织开展毕业生情况调查,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
(十)奖惩管理。制定研究生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三助”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违纪处理工作,受理研究生申诉事宜。
(十一)组织指导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开展各类研究生教育校园文化活动。
(十二)对外联系与交流。代表学校接洽教育部、省教育厅、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研究生培养的校际交流;组织开展与培养基地、相关企事业单位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合作;组织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短期访学和学术会议等交流资助申请及审批工作。
(十三)经费管理。编制全校研究生教育经费预算并进行管理;协助校财务处、纪检审计等部门对各学院培养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教学院
(一)改革与建设。制定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做好新增学位点的申报工作和现有学位点的建设发展工作;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合本院特点的研究生教育管理细则和培养、管理岗位职责;负责本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条件与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
(二)招生工作。上报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负责自命题试卷的命题、审题、评阅和复查工作;制定复试计划,组织考生复试和政审工作。
(三)培养管理。制定和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师生互选;制定教学计划和课表、落实教学任务,实施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和考务工作,负责成绩登记;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培养环节的工作计划和研究生实践计划,定期开展教学与培养过程检查;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教学基础建设工作;组织研究生学术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四)学籍管理。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负责研究生的日常学籍管理;负责研究生注册与考勤;整理、保管研究生个人培养档案和人事档案;收集保管相关文件制度,各类改革研究、检查、评估原始材料,导师和研究生学术、实践成果材料;对研究生学籍变动及转专业、换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查。
(五)学位工作。制定各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审核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负责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审核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提出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审核和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履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具体落实学位质量评估工作。
(六)研究生管理。负责本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与安全稳定,负责本院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处理;组织研究生入学教育和教学工作检查;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评定与考核等事宜;健全研究生党团工作机制,指导研究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负责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组织研究生学术与社会实践活动;负责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受理违纪、投诉工作,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负责研究生请假管理。
第十条 学位点
(一)负责本学位点学科与培养条件建设,培养和推荐研究生导师;制定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与学位授予标准。
(二)组织生源,实施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组织师生互选,落实新生导师。
(三)审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安排专业课教师;根据学院安排,开展中期考核、实践考核、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中期进展、预答辩和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须根据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分管培养工作领导、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位点(或领域)负责人、研究生教务秘书及研究生辅导员等研究生培养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培养环节和研究生管理的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日常工作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30号)废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