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研究生院 时间:2020-09-08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7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依照《湖南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开除学籍除外),在受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处理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为首者和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试卷、印章、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召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持器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网络赌博或其他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提供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男、女间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异性同居、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猥亵、调戏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者参与卖淫、嫖娼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器具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因违规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区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区参与打麻将、骨牌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六)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和按校园管理规定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不得在宿舍内喂养狗、猫等宠物以及在教学、办公区域遛狗,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枪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不按时就寝且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宿舍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线、网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失信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公开诽谤、侮辱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三)诬陷、骚扰、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购买、持有各类假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学校规定,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冒用、盗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主动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发动、引诱他人参与非法网络借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擅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用自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或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组织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法规和《湖南科技大学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以上情形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湖南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试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结婚及已婚孕育应向学校备案登记,不登记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违纪证据者。

(二)隐瞒事实、包庇他人、作伪证者。

(三)在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违纪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作弊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群体违纪事件为首和起主要作用者。

(七)干扰、妨碍、阻挠正常查处工作者。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改正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者。

(六)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发文处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后由学校发文。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参加,将事实查清,送司法部门或进行治安处罚后,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宿舍内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将违纪事实查清,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在学校作出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学院应及时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讨论鉴定,签署意见并提交学院,学院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结果。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审核并回复处理结果;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在接到学院递交材料后一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学生所受处分决定书,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书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教务处负责对违反学习、考试纪律等学籍管理规定的本科学生进行处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其他违纪本科学生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科大政发〔201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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