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实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的意见》(科大党发〔20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对象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学历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奖助的评定,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包括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奖励及专项奖学金等种类。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院)长任副组长,科技处处长、社科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校团委书记、研究生院分管培养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院)长、培养学院院领导代表(3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2人)任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教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院)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各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任主任,学院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成员,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工作部(院)奖助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工作部部(院)长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院领导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和研究生工作部(院)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办法;确定研究生奖助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审定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奖助评审实施细则,并在评审前将细则向全体研究生公布;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奖助的申报、材料核查、初评材料公示及材料提交等工作。研究生工作部(院)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校长奖、校研究生会(团委)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分会和优秀科技服务团队等奖助评审工作;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百优宿舍、各学院三助一辅、特殊困难补助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助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各类奖助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的申请条件,向负责组织相关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各类研究生奖助的申报材料审核和初评,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初评名单后,将评审方案、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名单和材料进行审定,并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及材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研究生奖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或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若研究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文件要求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奖项、比例及奖励金额。(如下表)
学生类别 |
奖学金等级 |
奖励金额 (元/年) |
||
第一学年 |
从二年级起 |
|||
博士生 |
国家奖学金 |
30000 |
25% |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13000 |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12000 |
≤100% |
60% |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11000 |
≤15% |
||
硕士生 |
国家奖学金 |
20000 |
25% |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8000 |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5000 |
≤100% |
35% |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3000 |
≤20% |
注:①学校将依据国家具体政策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办理保留学籍、休学和出国等学籍异动手续,即暂停发放奖学金,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进行发放;③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一等学业奖学金,原则上需在读研期间已获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荣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潜心科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和专业技能竞赛,近两个学期无考试不合格科目。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学生工作等。
(三)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四)个人人事档案根据学校档案馆的要求,按时完整调入学校,由研究生工作部(院)负责管理。
(五)未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同等参评,但暂停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说明
(一)按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执行。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每年9月由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学校审定,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从一等学业奖学金名单中产生。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说明
(一)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第一学年给予二等学业奖学金,调剂进入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第一学年给予三等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读期间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扣发一至三个月学业奖学金。
(三)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无不实信息或者无隐瞒不利信息,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四)学业奖学金在每年9-10月由各学院组织评审,学校审批,按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依据社会奖学金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学生兼职辅导员)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等。
第十八条 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9-10月由各学院组织评审;“助研”岗位聘任时间由导师确定;“助教”“助管”“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聘任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1-2周内组织聘任,并报学校审批;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由各学院依据学校的经费预算组织评审,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办理保留学籍、休学和出国等学籍异动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进行发放。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助学资助标准是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二十条 “三助一辅”评选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潜心科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和专业技能竞赛,近两个学期无考试不合格科目。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学生工作等。
(三)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四)同等条件下贫困生优先。
第二十一条 未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待缴清学费后再发放“三助一辅”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助研”岗位聘任说明
(一)研究生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参加导师或导师组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导师或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完成科研的工作量和创新成绩,提供一定的“助研”津贴。
(二)博士研究生调入研究生工作部(院)的人事档案符合学校档案馆要求,每生每年享受15000元的助研津贴(学校10000元,导师5000元);人事档案未按要求调入研究生工作部(院)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享受10000元的助研津贴(学校5000元,导师5000元)。根据学科特点及博士研究生助研工作量,导师可以提高助研津贴金额。
第二十三条 “助教”“助管”“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聘任说明
(一)学业成绩优秀,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二)“学生兼职辅导员”要求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曾现任主要学生干部。
(三)“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组织聘任及考核,报学校审定后向全校公布;岗位津贴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5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发放。
第二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解决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上的临时困难,经费从学校预算的研究生“三助”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家庭贫困,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或当年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原件等。
(二)因家庭突发事件或本人急病住院出现临时困难。
(三)发生其他意外事件需进行资助。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由研究生工作部(院)核实情况后,依照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有关政策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校级先进集体奖设优秀研究生分会、百优宿舍和优秀科技服务团队等奖项。
第二十八条 先进集体奖项、比例及奖励金额。(如下表)
奖项名称 |
优秀研究生分会 |
百优宿舍 |
优秀科技服务团队 |
比例 |
40% |
8% |
40% |
奖励金额(元) |
800 |
800 |
800 |
第二十九条 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
(一)学习科研风气浓。集体内部各成员热爱学习、勤于思考;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争先创优,有浓厚的学习科研氛围。
(二)集体观念强。团结协作,尊敬师长,共同维护集体利益,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切实发挥学校与研究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活动开展好。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各项创建、评比、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并结合实际开展一系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优秀研究生分会评选具体条件
(一)制度规范,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合理,遵守研究生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认真完成研究生工作部(院)、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能紧密结合时事热点和专业特色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百优宿舍评选具体条件
(一)宿舍学习科研氛围好,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在文明宿舍创建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宿舍全体成员严格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三)宿舍成员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开展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宿舍文化活动且成绩突出。
第三十二条 优秀科技服务团队评选具体条件
(一)科技服务主题明确、内涵丰富、活动形式新颖。
(二)科技服务成果显著,提交高质量实践报告(论文或调研报告等),服务团队记录详实,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团结协作精神,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社会反响好,以相关媒介报道宣传推广科技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评选时间
优秀研究生分会、百优宿舍每年5-6月由各学院组织评选;优秀科技服务团队每年9-10月由研究生工作部(院)负责组织评选。
第三十四条 校级优秀个人奖励设校长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奖项。
第三十五条 校级优秀个人奖项、比例及奖励金额。(如下表)
奖项名称 |
校长奖 |
优秀研究生 |
优秀研究生 干部 |
优秀毕业 研究生 |
|
硕士 |
博士 |
||||
比例 |
≤10人 |
≤5人 |
10% |
8% |
10% |
奖励金额(元) |
10000 |
-- |
-- |
-- |
注:①全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最高控制名额分别按在校全日制二、三年级人数的10%、8%评选;②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根据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分配,全日制研究生150人以内按4名优秀研究生干部分配,全日制研究生每增加100人左右,增加1名优秀研究生干部;被评为校优秀研究生分会,当年增加优秀研究生干部1名。
第三十六条 优秀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潜心科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和专业技能竞赛,近两个学期无考试不合格科目。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学生工作等。
(三)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四)按时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 校长奖评选具体条件
(一)学业成绩优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学习期间有重要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理论上有重要创新或发展,技术上有重要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其他方面做出经学校认定的突出贡献。
第三十八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
(二)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或社会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校内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及以上。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突出。
第四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具体条件(符合下列之一)
(一)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
(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或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个人奖励或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及学术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十一条 评奖时间
研究生校长奖在每年5-6月由研究生工作部(院)负责组织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在每年9月由各学院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11-12月由各学院组织评选,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市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原则上从对应的校级奖获得者中推荐,各学院组织评审,经学校审批后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为全面实施“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包括竞赛类专项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专项奖学金、学术论坛专项奖学金等。
第四十四条 专项奖学金评定类别、等级及金额。(如下表)
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类别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一类(元) |
6000 |
4000 |
4500 |
3000 |
3500 |
2000 |
2500 |
1600 |
二类(元) |
3000 |
2500 |
2200 |
2000 |
1800 |
1600 |
1500 |
1300 |
第四十五条 竞赛类专项奖学金
(一)奖励在学科、科技、文体及艺术等类别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二)各类竞赛经研究生工作部(院)审定后,政府部门主办的按A档标准执行,由全国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按B档标准执行。
(三)获国际级荣誉者参照一类标准执行,获国家级荣誉者按一类标准执行,获省部级荣誉者按照二类标准执行,如未举行省赛而直接获得国家级竞赛荣誉者,其奖励参照二类标准执行。
(四)研究生参加文体、艺术类等综合性竞赛按A档标准奖励,专项性竞赛按B档标准奖励。若以名次或金、银、铜奖等形式取得成绩者,其奖学金对应规则为:第一名/金奖=一等奖,第二、三、四名/银奖=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铜奖=三等奖;集体项目的三大球(篮球、足球和排球)奖金按以上名次奖金的4倍奖励;最佳辩手、最有价值球员及最佳球员按二类一等奖A档奖励个人,同一届比赛只奖一次。
(五)同一作品在不同赛事获奖,按所获最高奖项认定。
第四十六条 优秀学位论文专项奖学金
(一)奖励获省、校级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奖的研究生。评选条件及范围参照上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二)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比例分别为该年度博士、硕士毕业论文总数的20%、10%,由各学院组织评审推荐;当年省级(或全国专指委)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从上年度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推荐,由研究生工作部(院)组织评审推荐。
(三)省、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学金分别按照10000元/篇、2000元/篇发放。
(四)省、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分别按照5000元/篇、1000元/篇发放;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按1000元/篇发放。
第四十七条 学术论坛优秀论文专项奖学金
(一)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学术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获得者,其奖学金按1000元/篇发放;同一论文在不同论坛获奖,按所获最高奖项认定。
(二)校研究生创新学术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获得者,其奖学金按500元/篇发放。
第四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申报时间
研究生工作部(院)每年11-12月受理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请,获奖团队负责人或获奖个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请表》报学院审核,由学院报研究生工作部(院),经审定后发放奖学金,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奖助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执行;学制内硕师计划研究生在缴费年限,参照本管理办法标准发放。
第五十条 研究生奖助金由研究生工作部(院)审定发放表并签字,交学校财务统一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号。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研究生工作部(院)完成核查,逾期将不再受理。档案未按时完整调入研究生工作部(院)的全日制学制内研究生当然认定为有固定工资收入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原《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8〕182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