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团(以下简称督导团),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团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研究生教学管理、课程与实践教学、培养环节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咨询和调研,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提供建设性意见;协同研究生院(部)在研究生“教学礼拜”主题活动中开展专题调研与巡查。
第三条 督导团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合理的评估程序,基于充分可信的材料对督导和评价对象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解释,实现教育督导与质量评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条 督导团由7-11名督导专家组成,设团长1名,副团长1名。督导团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部)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与督导团专家之间的联络与沟通。
第五条 督导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采取学院推荐或专家推荐等方式,研究生院(部)根据督导专家的学科领域及工作经历等综合情况向学校提出建议人选,经学校批准,颁发聘书。
第六条 督导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善于学习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并应用于实践。
(二)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经验、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工作意识。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的联系群众。
(四)督导专家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第七条 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届满可续聘。在聘期内,督导专家若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八条 督导团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教学管理:主要检查学院教学管理文件制定,课程安排的执行情况,教师教风(教学组织形式的落实,调、停课备案等)情况。
2.教学态度:主要考察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责任心、为人师表和敬业精神。
3.教学内容: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评价,如课程类型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组织形式进行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介绍最新研究动态及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等。
4.教学方法:主要考察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否采取研讨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他们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地理解教学内容;是否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5.课堂纪律:检查研究生是否按时到课,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6.课程考核: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登记情况等。
7.教学效果:听取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
8.教学条件:对研究生教学条件及设施进行检查。
1.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研究生是否执行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的修改是否符合培养方案和相关要求。
2.检查学术活动及教学实践环节:查阅相关原始记录,检查活动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原始记录是否属实。
3.检查培养环节执行情况:检查各学院是否按规定开展培养工作,包括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进展、预答辩、答辩等环节。
(三)协同研究生院(部)开展研究生“教学礼拜”相关工作。
第九条 督导团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督导工作以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集体督导和个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督导专家应及时汇总整理督导材料,向研究生院(部)反馈督导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注意督促整改、适时回访。
第十条 督导团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对研究生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进行听课检查与指导。
(二)检查培养环节执行情况,随机抽查与研究生“教学礼拜”主题巡查相结合,监督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进展、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的开展。
(三)参加或列席学校、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
(四)查阅各学院考试试卷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深入各学院和实践基地进行调研。
(六)召开任课教师、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和研究生座谈会,听取有关建议和意见。
(七)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将督导专家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督导报告。
(八)对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及时向研究生院(部)反馈。
第十一条 督导团团长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团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整体部署,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向学校提交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督导专家应熟悉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据学校有关文件,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培养特点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团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督导专家应在例会中提交检查调研记录,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检查结果,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形成督导团意见并及时反馈到研究生院(部)。
第十四条 在督导过程中注重“督”“导”结合,对研究生教育提出合理建议和改进措施。工作的开展要与各学院协调配合,互相信任、互相尊重、通力合作。
第十五条 实行联系学院制。每名督导专家负责联系1-3个学院,督导专家应对联系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环节给予帮助和指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每名督导专家每学期应深入联系学院,与联系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进行1次谈话,并分别举办1次教师(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代表座谈会和研究生代表座谈会。
第十六条 督导专家应完成听(查)课、参加培养环节(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进展、预答辩、答辩等)等工作,及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记录》。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部)每学期末根据督导专家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学校提交考核报告,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支付督导专家酬劳。研究生督导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督导团根据本办法开展工作,研究生教育全过程都应向督导专家开放。各学院应主动邀请督导专家对研究生各个培养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支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督导团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团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5〕6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