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试一律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条 研究生须持研究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检查,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按监考教师的要求隔位就座,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四条 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有文字或有符号的纸张进入考场(能否用计算器、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及用具等,以任课教师考前通知为准)。
第五条 开卷和闭卷考试考生皆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更不得将上述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不得使用电子记事本、掌上电脑以及带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如在考试中发现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按舞弊处理。
第六条 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未交卷前不得离场。
第七条 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工整,答案写在答题册上。
第八条 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考试时不准互借文具 (包括计算器等)。 题纸上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 应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
第十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交头接耳、抄袭或看他人答卷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如有违反者, 则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答卷作废。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 一般不得中途离场后再行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场者, 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答卷一经考生带出考场,即行作废。
第十二条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答题,不得拖延。考场要保持肃静。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教师清点材料无误后交卷离场。提前交卷者要迅速离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
第十三条 补考、缓考、重修的学生经学院向研究生院(部)申请,经研究生院(部)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的考生,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按考务办公室要求,提前领取考试材料,熟悉《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公共课考试考场规则和监考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至少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考生入场时,进行考生身份检查,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和通讯设备等集中放在规定的位置,检查考生的隔位就坐情况。
第十八条 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和有关考试纪律。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如实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记录表》。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对考生提出的问题,监考教师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其他问题一律不予回答。
第二十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要严肃制止,敢于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考生,监考教师要及时上报学院和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严格要求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作弊者,应当场责令其停止答卷,没收试卷,将情节记录在《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记录表》,并及时上报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院。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人、证不符或非应试研究生,即可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学号、姓名及所在学院名称,考试后上报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院(部)。
第二十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所在学院、专业、学号,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数,防止试卷丢失。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准时收试卷,并清点考试人数和试卷数,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过时不再接收答卷。及时将全部考试材料交研究生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监考教师,按《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专业课考试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和监考教师职责》同时废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