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研究生院 时间:2020-09-08

湖南科技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

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科大政发〔20189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以及《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全面推进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导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锲而不舍的科学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自觉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关爱学生,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责任人,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

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九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

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 严格把关研究生培养环节

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直接负责,经常、定期对研究生进行深入沟通和指导。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校管理规定督促、检查研究生学习情况,资助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实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学术水平和原创性把关;负责安排、指导和资助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结合科研为研究生提供(推荐)助研岗位。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

导师应当加强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放养”式管理。导师要教育研究生遵规守纪,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在请销假、出国(境)、到外地实习实践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导师每月至少与研究生开展一次深入交流,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上的困惑。导师应定期与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开展交流活动,反映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导师在研究生各类事项申请和评奖评优工作中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参与权,把好审核第一关。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招生就业工作

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生源组织等工作。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过程中,应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三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状况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预防和监控学生的学术道德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支持;导师应依规、合理增加科研课题中助研津贴的比重,保障和逐步提高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深入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积极参与研究生的集体活动,及时了解学习生活状态,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机制保障

第十六条 完善导师立德树人的组织保障机构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研究生教育督导团、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时掌握和反馈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构建开展导师立德树人教育活动常态机制

学校和教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对各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主题调研和巡查,诊断和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落实。

第十八条 改革导师评聘制度

学校将立德树人确立为新增博导、硕导的基本首要条件,要求新增博导、硕导必须坚持立德树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坚持教书育人,切实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改进导师考核机制

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不断改进和优化导师考核程序和内容,对学术型和专业型导师从任职资格条件、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过程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等三方面进行分类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参与对应类型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过程”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考核。

第二十条 健全研究生培养责任追究制

对导师未履行关爱和指导学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或其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作假等情形的,实施导师责任追究制,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明确表彰奖励机制

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导师评选,全校评选名额为考核期内实际考核导师总数的10%,并予以公开表彰奖励。学校各级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事迹进行大力宣传,以期达到示范、感召、带动的作用。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一票否决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师德规范,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导师资格。包括: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平台上,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散布不实信息或为其提供条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在招生、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贿赂;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经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或查处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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