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准确,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湖南科技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为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学校行政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组成如下:校领导,学校行政办公室、研究生院(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保卫处、监察处、校团委、法律服务中心和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建立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人选备用库,其中教师代表10人,学生代表10人。教师代表人选由校工会负责遴选,学生代表人选由校团委指导的校学生会遴选。当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于退休、调离、毕业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分别由校工会和校学生会更换相应人选。
在受理学生申诉个案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人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人选备用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申诉人于案件开始复查前,可申请对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对申诉案件自认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除主任外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决定。会议记录工作由主任指定委员负责。
(二)委员会对申诉个案自主决定复查方式。有调查和取证必要的,可指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召集,主任主持或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主任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每次会议前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形成复查结论的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申诉个案、表决情况、委员个别意见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个案,委员应对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原因消除后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说明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面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号、专业、所在学院、详细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可委托其成年近亲属、本校同学、本校老师、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代为申诉。代理学生申诉的,应提供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和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等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后3日内,对申诉书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申诉逾期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属于申诉范围但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在申诉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或者没有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属于申诉范围且材料齐备的,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形成复查结论前,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撤回申诉,同时停止申诉工作。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重新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对学生申诉材料以及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还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五)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根据复查情况,独立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字的,则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按照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发布公告;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告;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约定的其他形式等。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科技大学对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