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建立健全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对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和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在对本学科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学位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为学校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四条 学院根据本院学位点情况,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于跨学院的培养指导委员会,由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学院为该培养指导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对于领域较多、培养规模较大的专业硕士,可根据培养实际需求,按照专业领域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总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跨学院的5-7人,跨学院或专业领域少于3个的7-9人(专业领域超过3个的可适当增加)。设秘书1人,秘书由该学科具有高度责任心的青年教师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原则上学位点各研究方向或专业学位各专业领域应有委员。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且原则上具有正高职称的在岗骨干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各学院要统筹考虑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人员构成,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要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的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一般应有本专业的知名行业精英或企业高级管理专家。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经学院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推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部)审定。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研究生院(部)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续聘。委员如工作调动或长期无故缺席会议或未履行职责,经委员会全会表决报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建议终止其聘任,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关程序补充委员,研究生院(部)每年年底对终止和补充聘任委员名单集中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制定本学科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培养制度实施细则,督促执行情况。
(二)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标准。
(三)研讨、表决学位点建设相关事宜。
(四)制定本学科研究生课程建设规划。
(五)拟定本学科研究生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等实践条件建设方案。
(六)拟定本学科研究生对外交流计划,促进导师、研究生国际交流。
(七)对本学科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进行监控。
(八)根据要求开展本学科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受学校或学院委托,承担与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由秘书负责记录,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遇重大问题,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举行,投票表决获得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表决结果有效。
(四)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保密和回避制度,如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或委员的直系亲属相关,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5〕 7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