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研究生院 时间:2020-09-08

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20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博士生培养目标:

(一)较好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学术,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三条 各学科应制定科学、系统、完整的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课程学习、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等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生的创新能力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以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为主,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治理论学习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导师应关心博士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修养,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挥导师的专长和主导作用,同时调动导师组成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导师组成员的协同培养的作用。

(三)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博士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

(四)采取系统、前沿的理论学习与广泛的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博士生应以自学为主,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并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制4年,学习年限为4-8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提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新生应征入伍者按《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第一学年一般为课程学习和论文开题准备阶段,第二至第四学年为科研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时间应不少于2个学年。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七条 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及学分要求、必修环节及要求、培养方式、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主要管理环节、课程设置等内容。

第八条 培养方案确定的学位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预修课程、考核方式、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等。对于以最新文献资料作为教学内容的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

第九条 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及导师组的指导下制定,一般应在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完成后分别由本人、导师、学院留存,定期检查。个人培养计划原件存入博士生培养档案。

第六章 课程学习

第十条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与专业主干课,非学位课为选修课程。总学分和学位课程学分按照已审定的培养方案执行,一般情况下16学时为1学分。

第十一条 通过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特别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科学研究。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专业课程的设置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和实验课;二是反映学科前沿或研究动态的课程;三是满足学科交叉融合所需要的相关课程。专业课不能以硕士阶段所学课程代替,在硕士阶段所学的课程也不宜再选修。

第十二条 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攻读的博士生,必须补修本学科23门专业基础课程。补修课程计入成绩,不计入学分。

第十三条 博士生课程教学管理与申请学位成绩要求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学术活动与培养环节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

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10次以上学术交流活动,其中至少两次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本人作公开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博士生参加学术活动应有简要记载,导师给予具体评议,提交《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并存入培养档案。

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是博士生课程修完之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对其进行的一次综合考试,一般在第二学期完成,是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考试组织。资格考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资格考试专家组具体负责组织考试和评定成绩,资格考试专家组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3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资格考试专家组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导师可担任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但不能任组长。

(二)考试内容。博士生资格考试一般考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考查察博士生的政治学习情况、思想政治表现、生活和工作态度;审核博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课程学习考核成绩;考核博士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根据本专业博士生所应该具备的学科知识,考核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核博士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和科研作风等。

(三)考试方式。博士生资格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答辩的形式进行,资格考试专家组根据资格考试和平时学习情况,写出简要评语,做出综合评定(通过、不通过)。

(四)考试结果处理。资格考试通过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不通过者,予以退学。如因特殊原因第一次资格考试不通过者,可在半年内申请重考一次,重考仍未通过者,终止论文工作,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

(一)博士生必须在导师和导师组指导下,在前期科研训练的基础上,继续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文献阅读,有计划地设计和开展预备实验,在对相关研究领域形成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的基础上,逐步确定研究方向,并最终确立论文题目。

(二)博士生在撰写开题报告之前应阅读100篇以上国内外与课题相关的近5年发表的文献,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1/3,在阅读过程中须订立文献阅读清单并做好摘要记录;在对各类文献资料形成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文献综述,完成后须经导师和导师组审阅和评议。

(三)开题报告应对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做出全面系统的介绍。包括论文选题依据(论文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等),论文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可能的创新点等),预期达到的目标与预期的研究成果,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安排和主要参考文献等方面。

(四)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要在本学科范围内公开举行报告会。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3-5人,由导师组成员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派人参加,另安排一名答辩秘书做好记录。

评审小组应对报告人提交的开题报告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与论证,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并做出“通过开题”和“不通过开题”两种评审结果。通过开题的博士生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不通过开题的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并于3个月后进行第二次开题。第二次开题论证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

(五)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在第三学期完成。博士生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少于2年。在此过程中,如研究方向或论文选题发生较大变动,必须重新组织开题,开题报告不通过者,博士生应根据具体评议和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开题。再次开题论证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进展中期检查

(一)博士生应积极进行自查,对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素养、身体和心理素质、专业领域知识、学科前沿、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科学研究开展情况、学术成果、学位论文进展以及后期工作安排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中期检查表》。

(二)博士生向检查小组作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报告,检查组导师、专家对报告人研究工作进行指导评议。

(三)学院组织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要成员的检查小组,负责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或工作安排。在博士生提交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中期检查表》基础上,从上述各个方面对博士生进行系统评估,并写出考核意见。

(四)中期检查一般应在博士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开题报告通过)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不合格者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检查小组的整改意见,于3个月后再次进行中期检查,再次检查仍未通过者,一般应分流淘汰。

第八章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必须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并且应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第十九条 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至少须在所属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或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等同在国内核心期刊(CSCD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等同在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一篇论文被多次转载只计入1篇。

(二)理工科类学科:至少须在所属学科领域的SCIE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或者在SCI/SSCI一区发表论文11项授权发明专利等同1CSCD论文。侧重于管理类的学科方向可参照社会科学类学科的要求。

第二十条 若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达不到第十九条基本要求,但认为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科学研究取得重大创新或社会公认的成果,经导师同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并一致同意,可提前向学校提出论文双盲预审。学院提出双盲预审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同一批毕业人数的10%。双盲预审的学位论文的每位评阅专家(评阅专家不少于3个)的评分不低于85分且论文创新性评分(满分为35分)不低于30分,才能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确认不包括增刊发表的论文且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学术论文标准,并报学位办备案后执行。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达到各学科提出的具体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章 创新研究与学位论文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应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和导师科研项目系统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博士生应从事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可以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或高水平工程应用项目研究等,在实践中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组织科学研究活动的能力。应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难度的学科前沿领域研究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鼓励交叉学科选题,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是博士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系统开展科研训练与掌握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是博士生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博士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在系统、深入地开展大量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由博士生本人独立撰写完成。论文质量应切实反映博士生是否达到培养目标和要求。学位论文应当紧密联系实际,并注重学科理论的创新研究。博士生的科研成果必须具有创新性,在学术上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在国民经济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同意,博士生可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特点,学院聘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博导、教授不少于5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预答辩事宜。导师不能作为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博士生在预答辩前,应至少提前1周将学位论文送达预答辩委员会委员。预答辩采用正式答辩的程序进行。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审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论文工作量、学术规范等,并对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经预答辩委员会评议认为学位论文水平达不到博士学位水平者,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

第十章 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及评阅

第二十六条 导师和导师组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原创性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分别在论文送审前和论文答辩后两次进行。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后,博士生导师须向本学院提交学位论文电子文档,学院汇总后送学位办,采用《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第一次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后,博士生导师向本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定稿电子文档,学院汇总后送学位办,进行第二次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位办将博士学位论文复制率情况通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学位办负责组织。实行“双盲”评审,送审的学位论文(包括致谢)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审专家单位和姓名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流程

(一)在答辩前2个月,博士生提交送审论文电子文档,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指导教师和学院签署送审意见并盖章),已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与其他研究成果原件,交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名单、论文及相关材料提交学位办。

(二)学位办按“双盲”要求送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评阅专家应是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第三十一条 学位办收齐全部专家评审意见后,将评阅结果通知相关学院。有5位评阅专家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要求,且同意答辩时,由博士点所在学院组织答辩。

第三十二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论文评阅中如有两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取消博士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二)如有一位专家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可增送一位同行专家评阅,如增送的评阅专家仍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取消博士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博士生应在半年以后重新送审。

(三)有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的,博士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导师审查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重新送审或同意答辩的决定,报学位办备案。

(四)博士学位论文重在创新,凡评阅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即《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对论文的评分中“论文的创新性”评分不及格),按照该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送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论文送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必须和其他培养材料一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返回评阅意见的专家姓名,对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保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第三十六条 博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应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专业除外)。

第三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指导教师和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院发函邀请。

第三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应为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委员会设秘书1人。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条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学位论文后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接待等工作。

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博士学位论文,根据答辩的情况对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和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博士生应根据答辩中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正式的博士学位论文存档并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电子版。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第四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但是不能同时作出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 博士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学位的,逐个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者,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并报学位办。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得进行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议,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博士生名单,由学位办在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示。授予学位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日期为准。

第四十三条 学位材料存档

博士生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等培养过程材料和学位论文应归入博士生培养档案。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人配合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人员按《研究生课程教学与培养环节材料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整理全部个人培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院;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位办送交相关材料。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并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章 学位论文抽检与评优

第四十五条 凡被国家或省级抽检的学位论文,若毕业生已经离校,学院必须及时通知指导教师或指定专人对抽检学位论文的质量、装订、编印全面负责,按时提交。

第四十六条 抽检结果处理

(一)抽检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布。

(二)同一次抽检有2个专家评价结论为D (或得分低于60分)的学位论文,或连续两年抽检均出现D等(或得分低于60分)者,取消其指导教师的资格,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对于连续出现D等的学位点,减少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责成学位点和指导教师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一)评选范围: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在每年毕业博士生的全部学位论文中评选,各学院推荐篇数控制在当年度毕业生博士学位论文总数的20%左右。

(二)评选条件: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在分配的篇数内由学院组织择优推荐。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2/3以上委员对论文的评价结论为优秀。

2.在读期间取得了较为突出的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成果。

(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程序

1.申报与推荐时间为6月中旬。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论文作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提交《湖南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表》及成果材料一份(装订成册),学位论文原件2本。

2.学院分委员会初审并进行推荐。学院将推荐人申报材料交学位办。

3.学位办按照评审条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同意票过全体委员半数且在评选篇额内的论文(按同意票数排队),评定为本学年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四十八条 上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与评审工作,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当年下发的文件或通知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按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章 创新工程

第五十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博士生参加各级学术论坛、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学校等各类创新实践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章 学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博士生学籍管理按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章 奖励与违纪处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博士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各种竞赛奖励、知识产权等成果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博士生在校期间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博士生其他管理事项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条款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科大政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20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