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和培养改革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含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学院管理的培养业务费和研究生院(部)管理的培养业务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为加大研究生培养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学院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研究生培养。学院应从学科建设费、学院科研管理经费、社会筹措资金等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
(一)学院管理的培养业务费由财务部门根据研究生当量人数和学位层次等核算划拨到学院,由学院统筹管理。
(二)学院管理的培养业务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实践实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的印刷及校外专家的评阅与答辩劳务等培养业务支出。学院管理的培养业务费应优先确保研究生学位申请各环节的业务支出。
(三)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细则,确保经费足额用于研究生培养业务支出。
第五条 研究生院(部)管理的培养业务费
(一)研究生院(部)根据年度研究生培养业务需求,预算年度培养业务专项经费,专款用于研究生院(部)培养管理业务支出。
(二)研究生院(部)管理的培养业务费主要用于:
1.教学培养日常运行经费: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管理制度、研究生手册修订业务经费与印刷费;学生证、校徽、学位与毕业证书及各类聘书购买或印制费;全校研究生课程考试耗材,各类培养资料和表格印制费;管理系统维护费;毕业与学位仪式组织费;其他培养耗材及管理低耗费。
2.过程质量监控项目经费:论文集中评审经费,省校抽检论文与优秀论文评审工作经费;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网络系统使用费;考核、评估检查工作经费、教学督导工作经费等。
3.会费与培训经费:各级研究生教育学会与研究生思政教育学会会费;各级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费;管理人员培训费;对外联系与工作交流经费等。
4.学习资料费:研究生教育刊物、书籍等资料费。
5.其他临时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