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研究生院 时间:2012-10-31

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管理办法

湘教发〔20116

第一条 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以下简称暑期学校)是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共享,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暑期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主办,省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承办。为规范和加强暑期学校的管理,保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暑期学校旨在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的优质资源,为研究生搭建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和科研思路,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同时促进研究生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培养单位之间学分互认,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 由承办暑期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聘请某一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讲授若干门基础课程和开设系列学术前沿讲座,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可适当组织高层次科研能力培训,参观考察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产学研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就某些具体科学问题开展交流研讨,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条 每年度的研究生暑期学校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当年通知要求申请承办,主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遴选确定。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承办单位为省内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承办学科应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且具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本学科学术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研究生培养管理规范;

(二)所选学科与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在省内有一定规模的研究生群体;

(三)暑期学校拟聘请的专家学者整体水平较高,教学安排合理,组织方案科学周详;

(四)申请承办单位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暑期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暑期学校主要面向湖南省内的在学研究生,同时可招收少量省外优秀研究生。每期招收正式学员100人左右,其中省外研究生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另外可根据具体情况招收部分旁听学员,旁听学员数量一般不超过正式学员数量的一半。

第六条 暑期学校应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一)为全体学员提供免费教材和讲义等学习资料、图书文献资料以及网络检索等必要的学习条件,且免收任何名目的学杂费;

(二)为正式学员提供免费住宿及伙食补贴。对于偏远地区的学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部分交通补贴。

第七条 组织工作:

(一)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主办,有 关 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承办;

(二)每期暑期学校命名为“××年湖南省××(具体学科领域名称)研究生暑期学校,一般为期1个月。学习结束,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暑期学校结业证书,学员所在培养单位可据此记2学分;

(三)暑期学校由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暑期学校的教学双方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的知识传授、学术指导与治学作风熏陶的作用,保证暑期学校的质量与效益;

(四)暑期学校承办单位应于举办当年五月底前公开发布本期暑期学校的招生简章,六月底前做好学员录取工作,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经费管理:经批准举办的暑期学校,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资助,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筹措补充。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全体学员的教材和讲义等学习资料、正式学员的食宿费补助、专家学者授课及学术报告的酬金等。

第九条 宣传工作:

(一)承办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建立专题网页,及时发布暑期学校有关信息,做好暑期学校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承办单位应积极与当地有关新闻媒体联系,大力宣传、报导暑期学校的有关活动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深入实施的舆论氛围。

第十条 承办单位须在暑期学校结束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暑期学校的总结材料,内容包括:

(一)暑期学校总结一份,含暑期学校总体情况、成效、各方反映、意见建议等;

(二)暑期学校经费开支情况,特别是财政资助经费的开支明细报告;

(三)暑期学校管理文件、学员信息、教学安排、课程简介、相关图片及师生的心得体会等有关资料一套。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及相关学术活动,与承办单位通力合作,共同举办好研究生暑期学校。承办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 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