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研究生院 时间:2020-09-08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科大政发〔2020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国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学历证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部)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应该主动接受学校的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新生开学第1-2周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报研究生院(部)审批。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1年,因创新创业等特殊情况可再申请一次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其学制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复学学生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部)复核,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导师同意在注册日之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由导师在学院学期注册登记表上说明并签字。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其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商业保险由研究生自愿购买。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实际情况,一般应在入学1个月内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及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对于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处理意见按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学分及课程成绩和创新素质等的考核与鉴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按《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近3年内已获得学分,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部)备案,视为已修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实践、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等培养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导师和学院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件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四章  转专业、换导师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或换导师: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出国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身体条件变化不适宜现专业培养。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六条 以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换导师或转专业,填写申请表,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换导师:本学位点内换导师,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和拟转入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部)复核。特殊情况,研究生可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党政联系会研究处理。

(二)转专业:转专业不能跨学位类别,且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进行,在学期末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导师、学位点和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导师、学位点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部)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本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位点、学院同意,研究生院(部)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以转出。

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部)和相关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以转入。转入条件不低于我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

研究生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于3个月内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原则上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为8年(含休学)。对休学创新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对休学创新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应当休学。

(二)进行创业或者到用人单位进行全职实习。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位点、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部)审批。休学时间按照学期计算,原则上一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休学期间,已迁入学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导师、学位点、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复学前必须向学校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部)审核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对非本人主动申请的退学处理或处分,由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或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处分决定等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本人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部)按有关规定颁发学习证明。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离校,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校处理。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且不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含1学年)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1学期以上(含1学期)但不足1学年退学的,学校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港澳台研究生、国外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科大政发〔20179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0416